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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宜知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竞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喻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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