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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刘西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33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刘西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刘西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33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西志,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系石家庄市佳和五金机电批发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刘西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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