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被告:程国强,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丁村乡赵楼行政村胡楼村1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程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