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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杨泽添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杨泽添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杨泽添,麦焯添,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泽添,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告麦焯添,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麦焯添,经理。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与被告杨泽添、麦焯添、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麦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理,本院裁定驳回了麦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杨泽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焯添、麦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2日,原告取得专利权人曹湛斌的授权,对ZL200630066906.X“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麦焯添、麦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杨泽添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杨泽添、麦焯添、麦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麦焯添、麦林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被告杨泽添辩称,被控产品系由被告麦林公司购进,从产品的包装上看,其属于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被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麦焯添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未生产也未利用“安立”商标授权他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麦林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经麦林公司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不是麦林公司生产。

麦林公司与本案被告杨泽添无业务往来,没有用“安立”商标生产过被控侵权产品。

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雅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以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效力及原告对其拥有诉权。

第二组证据: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第3150595号商标公告信息、(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2012)济历城证民字第6683号公证书及所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泽添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系原件,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被告杨泽添提交下列证据:麦林公司的信封、进货单和名片,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经审查,该证据的进货单上未记载产品的具体型号,不能证明与涉案产品的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7月28日,曹湛斌就“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007年5月2日,该申请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专利权人为曹湛斌。

该专利简要说明载明:组件1为锁面板,组件2为把手。

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附有外观设计图片,通过公开的图片观察,(1)组件1为面板,组件2为把手,组件1和组件2组合使用;

(2)组件1的面板呈矩形板状,面板中上部设置可供把手穿过的把手孔,面板中下部设置有呈倒水滴状的锁胆孔,面板正面中央部位高于周边部位;

面板顶端部设有平滑过渡的圆角,下端部为直角;

(3)组件2的把手包括转轴部分和手柄部分,整体呈“L形”,转轴部与手柄之间的过渡部位设置分隔装饰线;

(4)从组件2右视图看,手柄的横截面呈近似扇贝形,手柄的正面具有小平面部,手柄的侧端部位设置有装饰线;

(5)从组件2的主视图看,手柄正面的小平面部上设置有装饰线。

2009年10月22日,原告雅洁公司取得专利权人曹湛斌的授权,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许可期限至2015年7月1日,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2年12月26日,原告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济南市天桥区白鹤装饰材料市场,在该市场的经营门店内购买了锁具并取得购物收据及名片一张。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对涉嫌侵权的锁具进行了封存。

经庭审,被告杨泽添认可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结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前者面板顶端部设有平滑过渡的圆角,下端部为直角,而被控侵权产品面板顶端部及下端部均为平滑过渡的圆角。

二者其余特征均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图案设计构思与该外观设计相似,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有“安立+UNROB+图”商标标识、“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罗汉涌工业二区77号”、“电话:0760-2227****,传真:0760-22272110”、产品型号180-21-82HB等信息。

麦林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锁具及五金配件等,法定代表人为麦焯添,投资者为麦焯添、薛孟琪。

另查明,2003年9月14日,麦焯添获得第3150595号“安立+UNROB+图”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商品为“金属锁(非电)、弹簧锁、五金器具等”。

本院认为,涉案“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原告雅洁公司作为上述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相同产品,经对比,其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的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关于被告麦林公司、麦焯添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雅洁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麦林公司、麦焯添生产,并提交了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被控产品实物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均指向被告麦林公司,被告麦林公司也具有制造侵权产品的能力。

被告麦焯添系被控产品标注的“安立+UNROB+图”商标的持有人,是被告麦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初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麦林公司、麦焯添生产,而被告麦林公司、麦焯添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来推翻原告的指控,被告麦林公司、麦焯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麦林公司、麦焯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泽添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请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结合涉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规模、侵权产品的价格及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考虑被告麦焯添、麦林公司多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拒不到庭导致诉讼迟延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原告要求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但未对此进行举证。

同时,销毁侵权产品亦属于停止侵权的执行内容,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再判决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泽添、麦焯添、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0630066906.X“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麦焯添、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麦焯添、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麦焯添、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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