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辖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
上诉人陈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知民初字第002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