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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红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红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徐红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红旗,系高邮市红旗批发部负责人。

该批发部实际经营地址为江苏省高邮市北海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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