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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著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刑执字第661号
案件名称龚著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著兴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661号罪犯龚著兴,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甬海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著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458430元,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龚著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著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年度优秀报道员。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龚著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著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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