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彥忠与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56号
案件名称胡彥忠与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彦忠,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彦忠,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南区友怡汽车配件销售部业主,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彦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胡彦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彦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彦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彦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