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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全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0030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全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葛全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l5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6103-8。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全红,系昆山市玉山镇虎王酒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飞虎。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全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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