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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与泰州市海陵区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杨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
案件名称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与泰州市海陵区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杨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泰州市海陵区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杨克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经营地址在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256号第3层。

经营者杨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东路5幢107室。

经营者徐春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选同,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克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与泰州市海陵区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杨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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