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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付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04612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付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付建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461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水稻原种场一委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付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25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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