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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甫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甫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甫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王健、毛灵见(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甫肖。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甫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蔡甫肖负担(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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