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知初字第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
被告:金乾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乾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