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
委托代理人张镭。
委托代理人许刚,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郭敏。
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郭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签订《古摄影特许加盟合同书》,约定加盟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止。
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被告却继续经营,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被告且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