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24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亮,住安徽省合肥市,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