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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段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段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段海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稿)(2021)湘05知民初255号原告: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万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万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海涛,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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