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M·弗尔,副总裁、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
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彩、吴迪,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