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知初字第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
该公司员工。
被告:毛玲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玲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