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知初字第1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育芬,系桐乡市石门青远副食品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育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