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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林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家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现暂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保候审,现在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从广州购进标有“spongebobsquarepants”、“disney”、“barbie”、“thomas&friends”等注册商标的花膜,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义亭镇厂内用于生产书包和拉杆箱,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进行销售。

2014年10月22日,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林某经营的义乌市某箱包厂内,查获标有上述四种商标的书包和拉杆箱共计2914只。

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证明,被查获的上述四种商标的书包和拉杆箱均系假冒产品。

截止案发,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实施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1204元,查获的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14590元。

201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清单,义乌市工商局现场笔录,义乌市工商局拍摄的现场照片、网站图片,义乌市工商局证据提取单,提取笔录,销售记录,情况说明,财物清单,义乌市工商局查扣物品入库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公证书翻译件,鉴定证明,到案经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证人王某、刘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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