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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夏邑县晨熙超市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夏邑县晨熙超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夏邑县晨熙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晨熙超市,住所地夏邑县城关镇。

经营者:靳学龄,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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