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英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裕丰楼商城德百超市裕丰店。
住所地:德州武城县县城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经理。
被告:武城县裕丰楼商城。
住所地:德州武城县新城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梁宝常,总经理。
被告:杨晓峰,武城县城区德百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城县裕丰楼商城德百超市裕丰店、武城县裕丰楼商城、杨晓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城县裕丰楼商城德百超市裕丰店、武城县裕丰楼商城、杨晓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