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3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
委托代理人:王红。
被告: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佳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