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木鑫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686号
案件名称陈木鑫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木鑫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686号罪犯陈木鑫,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揭普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3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陈木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木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另2014年年度生产记功。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木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木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