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伟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莱中知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伟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巩伟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知初字第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伟芹,系莱芜市莱城区阳子酒水批发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伟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