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知初字第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伟芹,系莱芜市莱城区阳子酒水批发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伟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