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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国光与苏州市平江区连磊铝塑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55号
案件名称麦国光与苏州市平江区连磊铝塑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国光,苏州市平江区连磊铝塑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麦国光。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平江区连磊铝塑配��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梅巷铝合金市场,负责人梁连磊。

原告麦国光与被告苏州市平江区连磊铝塑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麦国光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平江区连磊铝塑配件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麦国光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麦国光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国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麦国光负担。

审 判 长 冯  月  青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  爱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飞  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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