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和诚电脑商行(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保庆路85号。
代表人:许水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和诚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