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57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翁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孙顺江,董事长。
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飞跃公司)诉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圣瑞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成衣系统工作站支撑结构,专利号:ZL20122062××××.0)一案中,被告圣瑞思公司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中止诉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12206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为此,原告飞跃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跃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