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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68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万伟,易和平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李万伟,系惠州市惠城区京岛家用电器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

第二被告易和平,系惠州市惠城区京岛家用电器店营业执照实际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李万伟、第二被告易和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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