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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徐大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徐大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徐大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9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旺,经营场所郑州市**德化新街负******。

经营者:徐大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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