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小迪。
委托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