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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与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58、259号
案件名称SEB公司与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SEB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58、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万雷扎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振华、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EB公司(SEBS.A.)。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ThierryDelauno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妙园。

上诉人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德龙健伍公司)为与被上诉人SEB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58001.3、ZL20078000.3)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德龙健伍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法函(2006)56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等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

德龙健伍公司认为本两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八条第二款“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规定,本两案的立案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此时尚未成立,因此,本两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无需移送。

故德龙健伍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德龙健伍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德龙健伍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不享有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纠纷案件实施适当集中的管辖制度,只指定具备能力和条件的法院专门管辖专利纠纷管件。

根据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排他性地管辖广东省所有地区的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而本两案案号为(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6-7号,基于民事案件案号确定的一般规则,本案受理时间应当为2015年,即在2014年12月20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本两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没有管辖权。

(二)SEB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其提交的唯一证据不仅不能构成上诉人在我国有侵权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涉案涉嫌侵权产品为上诉人生产,据此,原审法院不应简单依据上诉人住所地来确认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三)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共包括34个权利要求,技术较为复杂,后期还可能涉及司法鉴定等,且双方关联公司在欧洲多个国家都存在未决诉讼,故本两案应属于在广东省辖区内存在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鉴于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两案更为适合。

被上诉人SE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SEB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两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诉请的标的额分别为1000000元。

另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两案的立案时间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两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管辖本两案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德龙健伍公司认为本两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

二、本两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八条:……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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