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140号原告郦秋平。
被告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郦秋平诉被告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140号原告郦秋平。
被告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郦秋平诉被告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