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万雷扎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振华、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EB公司(SEBS.A.)。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ThierryDelauno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妙园。
上诉人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德龙健伍公司)为与被上诉人SEB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8××××.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德龙健伍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法函[2006]56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等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德龙健伍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八条第二款“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此时尚未成立,因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无需移送。
故德龙健伍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德龙健伍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德龙健伍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SEB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其提交的唯一证据不仅不能构成上诉人在我国有侵权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涉案涉嫌侵权产品为上诉人生产,据此,原审法院不应简单依据上诉人住所地来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纠纷案件实施适当集中的管辖制度,只指定具备能力和条件的法院专门管辖专利纠纷管件。
根据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排他性地管辖广东省所有地区的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本案受理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虽还未完成设立,但为实现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专利案件的目的,本案也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加以审理。
(三)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共包括13个权利要求,技术较为复杂,后期还可能涉及司法鉴定等,且双方关联公司在欧洲多个国家都存在未决诉讼,故本案应属于在广东省辖区内存在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鉴于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更为适合。
被上诉人SE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SEB公司就德龙健伍公司涉嫌侵害其享有的数项发明专利权向原审法院提起了一系列侵权纠纷案件,其中,提起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诉请的标的金额为500000元。
另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案立案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尚未成立。
德龙健伍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八条第二款以及法函[2006]56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曾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德龙健伍公司的上诉理由,首先,德龙健伍公司是否存在实际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其次,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据此,对于德龙健伍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德龙健伍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产权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