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201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杨文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开始,被告人刘某将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以下简称假冒牛栏山白酒)销售给尹某。
2014年3月28日,尹某因销售该酒侵犯了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井冈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同年4月16日尹某因此事向刘索得20000元赔偿。
被告人刘某此后仍继续从程飞处购进假冒牛栏山白酒,销售给李某、赵某、詹某、陈某、尹某等人。
至同年6月,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共计169262元。
2014年7月11日,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驻江西省吉安市独家特约经销商及厂家特邀巡视员王显富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告人刘某传唤到案。
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退赃1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杨文峰认为鉴定程序上有瑕疵,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并有证人王某、李某、赵某、詹某、陈某、尹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关于牛栏山白酒鉴定情况说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尹德飞出具的收条,黄世龙出具的欠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尹发明出具的收条,销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支付宝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分行交易明细,吉安农商行交易明细,九江银行交易明细,易邦物流收货单,井工商商处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尹某的身份证明,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据复制单,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驰字(2005)64号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王国伟的身份证、工作证、授权委托书,涉案物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存有瑕疵,且是否系假酒的鉴定应由第三方机构检测。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即使有瑕疵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该行���行为是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的事实。
被告人出售的是否假冒牛栏山酒,作为生产厂家具有鉴别的能力和权威,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小波审 判 员 朱 莉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