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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27号
案件名称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奕智。

委托代理人:张国财,该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汉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财,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受理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

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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