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03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陈晓斌,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晓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