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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执7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77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晓华,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民初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杨晓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杨晓华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除了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晓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9207.15元,未执行标的为29092.85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6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杨晓华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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