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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陈荣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9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陈荣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陈荣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响,系永康市飞宇金属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利,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陈荣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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