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017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鋆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吴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鋆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告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法院按规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