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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万山区邻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万山区邻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邻里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41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邻里副食店,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冲广坪5栋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3MA6HF67N43。

经营者:杨三妹。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邻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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