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57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金菊,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畲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金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2021年6月21日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