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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育鹏与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蔡育鹏与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育鹏;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5号原告:蔡育鹏,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柯志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育鹏与被告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蔡育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育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育鹏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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