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92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开清,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