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8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桃龙剑烟酒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丹霞路2号楼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8MA6GQX2J2W。
经营者:龙剑。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桃龙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多交的8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