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29号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宜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钦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彬。
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永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