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东柳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茂(特别授权),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伟(一般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王浩弟。
被告惠州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冷水坑禾联小组。
法定代表王浩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浩弟、惠州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