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19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老蒋鞋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安街。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安街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蒋连军。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老蒋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