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堡斯美电器厂(经营者林博),住所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堡斯美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