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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守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三刑执字第00343号
案件名称罪犯王守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守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00343号罪犯王守明,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人。

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王守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守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守明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守明系主犯。

罪犯王守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守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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